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因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技*公司上诉称: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遵循确定民事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着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资源的原则,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管辖应当遵从一般民事侵权的管辖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的被侵权人住所地为博爱县,因此,被上诉人张*依法向其住所地的博爱县人民法院起诉,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