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三环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被告北**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三环气门驱动(湖**限公司诉被告王*、被告北**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三环气门驱动(湖**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三环气门驱动(湖北)有限公司以被告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已主动删除了该公司的相关信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三环气门驱动(湖**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三环气门驱动(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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