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申爱虎与被告北京中*询有限公司、湖南中*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涉案诉讼标的额为6555076.5元,且被告湖南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207号天机大厦1404房,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案件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交由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