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麓区卓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北京华**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区卓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诉被告北京华*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长*区卓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长*区卓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长*区卓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卓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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