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彭*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