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朱*、朱*与被告朱*、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朱*、朱*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朱*、朱*申请撤诉系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朱*、朱*撤回对被告朱*、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朱*、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