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雕工艺厂诉被告乐清市虹桥镇蒲岐西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雕工艺厂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岭*工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温岭*工艺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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