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从炳诉被告安徽五建建设*限公司、被告苏*、被告苏*、被告苏*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从炳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原告魏*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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