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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青岛新**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新*限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4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西南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故本案应由山东省*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所经营网站上转载的内容不实,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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