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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泉州晚报社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一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规定,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泉州晚报大厦。二、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泉州市,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上诉人提供(2014)粤广番禺第36233号公证书证实,被上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由该单位工作人员操作计算机上网打开相关网页,被上诉人认为网页中转载的内容不实侵犯其民事权益。被上诉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以及被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祈福新邨青怡七街10号20l房均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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