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江苏**限公司、狄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狄*与被上诉人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传媒公司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情况:

一审原告诉称

赵*诉称,其是溧阳论坛网站的负责人。2014年11月8日13:39,传媒公司所属论坛注册用户“郁”。在天目湖论坛“溧阳城事”中发布名为“天目湖论坛近日爆出溧阳论坛总版:田*,本名:赵*,长期猥亵女员工一事属实”一帖;2014年11月14日10:01传媒公司所属论坛注册用户“Jephone”发布“【标题要长】【视频】溧阳论坛老板赵*(田*)花言巧语骗女性【录音二】”一帖及其他发布近60帖,诋毁赵*的名誉,使用诽谤语言。帖子的点击率高达12万次以上,对赵*造成不良影响。赵*获知后,向传媒公司发出特快专递邮请求删除告知书,但传媒公司不作为,继续发布帖子及回帖,并且传媒公司直接制作编辑上传视频、录音、录像至优酷、腾讯视频等网站等。上述行为,使赵*本人及所主办的网站等都受到损害,使赵*的社会评价降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传媒公司、狄*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传媒公司网站发布的侵犯赵*名誉权的近60个帖子及传媒公司自己制作上传的帖子和视频等;2、传媒公司在传媒公司网站首页连续一个月置顶发布致歉声明,相关内容由法院及赵*审核确定,该贴锁定;3、传媒公司、狄*为赵*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赵*因保全证据而支出的公证费3000元;4、传媒公司、狄*赔偿赵*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5、传媒公司、狄*承担本案的所有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传媒公司辩称,赵*所述的网络侵权行为,传媒公司的天目湖论坛上基于事实基础上发的帖子,帖子内容真实客观,经传媒公司核查认定,该帖子是真实的。作为侵权来讲,应该是行为人有过错,而传媒公司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均无过错,因此我们认为不构成侵权,要求法庭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狄*辩称,我发的帖子内容都是真实的,我的帖子内容中没有出现任何谩骂原告下流下作的语言,我的行为对赵*并未构成侵权,要求法庭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原审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1月7日,赵*向传媒公司邮寄“请求删帖通知”,载明:2014年11月6日13:39,贵论坛注册用户“哆咪嗦*”在贵公司天目湖论坛”“溧阳城事”中发布名为“曝光假溧阳论坛老板赵*道德败坏,侵吞国有资产,调戏助理,猥亵女同事”一贴,该贴故意虚构、捏造事实,贬损、诽谤我本人,并侵犯我本人的肖像权,内容中附有我真实姓名。此贴对我本人造成极大名誉影响和精神伤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减低对本人造成的损害及不良影响,并确保今后再有类似贬损、诋毁、诽谤我本人的帖子发布时做到及时删除、屏蔽,如不采取及时的必要措施,本人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该“通知”于2014年11月8日11时43分邮寄至传媒公司。

2014年11月8日19时21分42秒,“天目湖论坛”网络用户“郁。”在“天目湖论坛”“溧阳茶馆”版块发布(或恢复)一则“天目湖论坛近日爆出溧阳论坛总版:田野,本名:赵*,长期猥亵女员工一事属实。”帖文,帖文载明:天目湖论坛近日爆出溧阳论坛总版:田野,本名:赵*,长期猥亵女员工,经常以公事为由骗出女员工开房一事虽不是本人发帖但确属事实,曾多次晚上被叫出来先是轻描淡写说几句工作的事,之后几次说他有煤建路新开汉庭酒店的卡里面还有8000多元没有用,里面的房间还蛮好的有的200多一晚什么时候去住一下,南环路如家酒店他也对我说卡里面还有5000元房费,新华盛会他亦有几千的卡,多次对我说他好久没有出去旅游了,过几天我们去杭州玩玩或哪里玩个两天…有几次赵*以工作辛苦了、外出采编辛苦了等由请我去新华盛会吃饭,洗脚,泡脚,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好房间,几乎是天天打电话各种理由要我晚上出来,作为员工的我每天都没有那么多不一样的理由来拒绝,拒绝多了甚至到后来是在下午上班时间就预约让我无法找理由找借口推脱。有次我在公司加班到6点多,下班后的他去而复返一再打电话催促我赶紧结束工作,非要请我吃点便饭,上车后才知道去新华盛会吃饭甚为恼火,又是拿了钟点房,我欲走不能,一进房间就动手动脚…我没办法上电梯时用微信发信息给朋友求助,8点让朋友打电话给我要求我立即回家,结果赵*还不让我走,还说你朋友哪里会找到你哒,还会找到这里来哒…在我一再坚持和朋友一再打电话来好不容易我离开了。若是你赵*心里不是另有想法和打算,为嘛每次都要钟点房,不就是吃个便饭,即便是泡脚,洗澡也不至于要拿钟点房吧,就是钟点房你也不至于追着我躺的那张床跑吧,我躺哪边你跑到哪边躺,我立马起身换床你也换床,干吗呢你这是?我刚到溧阳论坛上班那会有同事就好心提醒我说:你的事我们都遇到过,但是你拒绝他多了他会找机会整你的,我们都是吃过亏的!…连日来赵*一直电话本人,让本人退出此事,今天中午1点多又打来电话要求本人注销微信账号,好让他起诉天目湖论坛造谣诽谤溧阳论坛及赵*本人的内容查无实证!近日下午5点半在溧阳**中心,赵*对本人言词狡辩声称从没有对我性骚扰,从没对我做过什么,还要我拿出证据给他看,谈话期间有人打电话给赵*,赵*在电话中也和对方弃词声称:天目湖论坛杨*诽谤他,企图用只字片语来掩饰他自己阴暗的一面,这次你休想用这件事作为桥聊污蔑诬告天目湖论坛性骚扰猥亵女员工一事诽谤了你,有真相在你无从抵赖!赵*你用非法手段即便赢了,溧阳市民也目睹耳闻了溧阳论坛赵*你的一面,真像不怕市委或他人求证。该帖截止2014年11月26日,点击量达到90874次,回复达到130次。帖文跟帖回复中有诸如“人渣”“流氓”“卑鄙”“恶心”“变态”“卑劣”“色狼”等负面评价词汇。网络用户“郁。”随后于2014年11月8日19时46分11秒发布“跟帖”,载明“在新华盛会,赵*要了两个技师,一男一女两技师一进门女的坐在我这边说帮我做脚,赵*立马说:女的帮我做,我喜欢美女帮我做的,你就帮他做好了。技师一会做完脚,赵*就说不要做别的的我们要说会话的,意思就是打发技师离开,由于及时离开比较匆忙,一瓶做脚的油忘在房间了,折回来拿的时候没有锁门,着实把已经在动手动脚的赵*吓了一跳,还让服务员把门上那个洞用餐巾纸用水在里面糊住”,该跟帖附有两张于房间内拍摄的照片,照片可见一男子(面部特征较模糊)平躺于床上,床尾一女子在为该名男子捏脚,房内灯光较为昏暗。

2014年11月8日,“天目湖论坛”网络用户“哆咪嗦*”在“天目湖论坛”“溧阳茶馆”版块发布(或恢复)一则“[溧阳城事]曝光假溧阳论坛老板赵*道德败坏,侵吞国有资产,调戏助理,猥亵女同事”,帖文载明:赵*,一个原溧**信局下属溧阳论坛的技术员,谁也看不起的小人物如何摇身一变把电信投资了9年的溧阳论坛占位己有?一个道德败坏玩弄公司女同事的恶棍如何花言巧语骗取下属信任而达到其占有骗色目的?我来举证你来听。赵*,这个表面老实内心肮脏下流的败类一直羡慕别人,幻想着有一天自己也能发财,出人头地,财色兼收。终于在2011年8月靠着偷盗原电信溧阳论坛数据,冒充原电信溧阳论坛的名义自封总经理网民田野,简称野种。玩弄了几个小钱的他内心窃喜、感觉飘然,狐狸尾巴豺狼嘴脸尽显无疑,借着自封的职务调戏助理,玩弄秘书,猥亵女同。罪证如下:…[略,短信截屏一则,联系人显示为“赵*(溧阳论坛…)”、“微信”截屏三则,可见“恶心巴拉”“禽兽”等词汇,署名为中国**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的“关于关闭溧阳论坛的公告”一则],并附有照片二张(照片人物均为一人,面部特征清晰。),另附图片一张(图片显示为一人躺卧,衣物半退至上胸部及下腹部,一只手按压此人小腹部,图片Logo显示为“天目湖论坛”)及“腾讯视频”网络链接。网络用户“哆咪嗦*”另跟帖回复“这只是对话的一部分,还有更精彩的录音盒视频我看情形等下发布”,并附有“微信”截屏两张(内容其中含有“这狗东西再老卵”“呵呵,你吓吓他。告诉他要发到天目湖信息港,看他什么反应”“他都已经抓狂了,看他回复我,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心虚方寸大乱了”“狗屎”“反正他说他老婆千万的不好,差点就离了,到最后还是他仁慈,没离…”等内容或词汇)。该帖文点击量达到127024次,回复270条,跟帖回复中包含“烂人”“恶心”“人肉”“逗逼”等负面评价词汇。

2014年11月10日,某网络用户在“腾讯视频”上发布(或恢复)一则“溧阳论坛猥亵女下属被曝光搞笑视频”,该视频时长1分6秒,播放次数达到4936次,在视频右上部显示有“天目湖论坛”字样Logo。

2014年11月16日,赵*向传媒公司邮寄“要求删帖的通知”一份,载明:2014年11月8日13:39,贵论坛注册用户“郁。”在贵公司天目湖论坛“溧阳城事”中发布名为“天目湖论坛近日爆出溧阳论坛总版:田*,本名:赵*,长期猥亵女员工一事属实。”一贴;2014年11月14日10:01,贵论坛注册用户“Jephone”发布“【标题要长】【视频】溧阳论坛赵*(田*)花言巧语骗女性【录音二】”一贴,该两贴贬损、诽谤我本人,并侵犯我本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内容中附有我真实姓名。两贴对我本人造成极大名誉影响和精神伤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院针对网络平台的最新法,请贵公司立即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减低对我本人造成的损害及不良影响,并确保今后再有类似贬损、诋毁、诽谤我本人的帖子发布时做到及时删除、屏蔽,如贵公司不采取及时的必要措施,本人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贵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该“通知”于2014年11月17日邮寄至被告概念公司。

2014年11月20日,“优酷视频”网络用户“溧阳老*”在“优酷视频”发布一则“视频:溧阳论坛老板赵*(田*)花言巧语骗女性【录音二】”,录音时长5分58秒,截止至2014年11月26日,播放次数为553次。

2014年11月20日,“天目湖论坛”网络用户“Jephone”在“天目湖论坛”“溧阳茶馆”版块发布(或恢复)一则“[溧阳城事]【标题要长】【视频】溧阳论坛赵*(田*)花言巧语骗女性【录音二】”,并附有“优酷视频”链接地址及“对白”,“对白”载明:1、我:哎呀呀!否要弄我撒!我要困告咧(我要回家了)。赵*:我们到11点种走。我:不值了,绝对!11点一刻都不止了哇!赵*:(看了一下时间)真老么,跟你在一起时间难滴过则将快老啦!我们11点半走。我:走了为!我眼睛要闭下来了!赵*:11点半走~。我……。赵*……(由于这两句实在听不清说的什么也回想不出,我也不能瞎编)我:哎呀呀!否要动撒!!~~~~~~~~~~~~~~~~2、赵*:(赵*自我介绍及说他打老婆)当时介绍的,如果说不喜欢她那确实也不会跟他结婚,说实在话噢,当时介绍呢,她呢,谈恋爱的时候呢,女的还可以,就是在一起。所以婚姻是没法进行选择的。当时我跟她谈的时候我是在后六的,上班的。我:你哪里人啦?赵*:我老家是在上兴哇,就是上沛挖,现在上沛不是属于上兴的么,我当时是,就是我做的地方也多的,我在竹箦桥也做了两年时间的,然后就找关系调到了后六。我:哦…。赵*:后六离城里又近了点,在后六惊人介绍的,才谈的,这样的。我:她后六人啊?赵*:她不是后六的,她就是成立的,当时下放在社渚这样的,后来就又回来了。确实说实在话噢,我跟我(老婆),但是我现在对我丈母娘之类的有东西我也是送点过去的,应该对她还是不错的,但是我确实是跟她也谈不到一起来,她也确实来说,她家里面这种家庭哦肯定跟她也有关系的,反证多少年来跟她跟她家里一直不是很融洽的,也就是因为她的一些做事方法、性格方面的话就是…。我:老板娘不是还好的么,又不怎么说话,大大方方的。赵*:从外人来看的话就是觉得她还好的,而且她还是笑嘻嘻的,其实对我来说肯定就是说…反证就是不是我要的这种…这种…这种。我:哎呀,各是因为这是自己丈夫哇,内人和外人总归是有区别的哇。赵*:差一点点…后来我还是打了退堂鼓,倒确实是我打的退堂鼓,否则这就已经签(离婚)掉了。那时要是稍微那个一点的话,稍微不仁慈一点的话就已经跟她拜拜了!真就是这样的!我:男人不可以这样子的,做事要有责任由担当。赵*:现在呢是你听我说我也懒得跟她吵了,原来天天吵,几乎就是说就是说…我:你吵过她哒?呵呵。赵*:吵怎么说呢,反证她原来也被我打过,打过但是她也凶的!打,我也没占到什么光!我:赫*~男人不可以打女人的,出则一回手下回手会更加重!赵*:所以的话就是也不是完全这么说的,像我是被迫无奈的。~~~~~~~~3、赵*:所以有的时候想想这辈子如果能跟一个喜欢的人在一起,就真的是一件很大的幸福的事情。我:各么,人滴个时候做滴个事情,喜欢的东西多咧,你能一样样都那则来发!就像你这样,已经领了证了还去想什么呢!自己身边有一个人不是蛮好各么。赵*:哎……~~~~4、我:(已经再次催促要走当时已经12点多,你还让不让我明天好好上班!)走咧哇!好否啦!……哎呀!否要弄我!(每次说到要走他都是不会放弃一点动手动脚的机会!)赵*:哎,真不想走!我:走咧为!赵*:什么时候空了带你出去转一圈,散散心!我觉得我有时也想好好放松自己一下……~~~~~~~~~~~~~~~~5、我:走咧!(已是晚上12点40多!)哎呀呀!!!(他的脚是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空隙的)~~~~~~~~~~~~~~~~6、(已上车,车在行驶中)赵*:到时候我可能会多安排一些工作给你做做的噢。我:噢。赵*:比如说到时候晚上啊什么时候~可能会安排一些超出工作范围的事你做,到时候会给点加班工资你的。我:什么叫超出工作范围的?赵*:比如说晚上啊,到时候我会临时安排多给点加班工资给你,者加班工资呢,咳~就是单独给你,不要跟她们讲,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她们有些加班的话是不给报酬的!我认为是她们应该做的!(后来得知被他叫出去过的女员工他都是这么说的!)~~~~~~~~~~~~~7、(虽然只有很轻很短的两句话,但是足以听出他就连开车也要腾出一只脚来侵犯我!)我:开你的车子……赵*:嘻,这儿又没什么人!(指已经快凌晨1点了马路上又没有人)。该贴点击量达到14795次,回复26条,跟帖回复中含有“恶心”、“贱大大”、“他娘个屁通话”、“比花头精翻则倒浓老”、“猥琐”、“没有办法形容了”、“作死”、“肉麻”、“吊炸天”、“呕心”等内容或词汇。

原审同时查明,2014年11月12日、11月26日,赵*分别就2014年11月8日发布(或恢复)的两则网帖、2014年11月10日发布的一则视频、2014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则网帖、一则视频进行了证据公证,支出公证费3000元。

原审又查明,2014年11月8日发布(或恢复)的两则网帖均已被删除。

原审再查明,“天目湖论坛”为传媒公司主办。

本院认为

原审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涉案的三则网帖及两则视频是否侵害了赵*的民事权益?二、狄*及传媒公司是否为本案的侵权责任人?三、赵*的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审庭审中,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赵*陈述,其于2014年11月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传媒公司寄发了请求删帖通知,但是传媒公司收到后置之不理,反而把该帖子置顶、加红、推送,在这种情况下赵*又于11月16日再次向传媒公司寄发了要求删帖通知,但是传媒公司仍然置之不理,帖子中有许多真实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并且帖子中有大量的秽语侵犯赵*的名誉权,且传媒公司将该帖子进行了编辑制作,因此我们认为传媒公司有意侵犯赵*的名誉权。狄*于2014年6月份来溧阳名**限公司上班,任营销助理,负责广告业务拓展和与客户的维系。但在上班期间,其多次违反纪律,就6月份而言考勤记录就有8天迟到,穿拖鞋上班违反公司规定扣50元,招聘会期间擅离岗位等违规行为,公司将其开除,因此狄*对其怀恨在心,并将其以前跟她的玩笑进行了录音,在天目湖论坛大量散布。狄*所发布的内容对我构成了侵权。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赵*提交立刻狄*的考勤记录登记表和月度考核表予以佐证。

传媒公司陈述,第一份11月7日的请求删帖通知我们是收到的,经调查核实,其公司认为是事实,赵*请求删帖的通知的内容我觉得是对我公司的不尊重,对赵*要求我公司未予以理会。赵*所提的制作的视频等与我公司无关,至于视频中我公司的logo任何人都能制作,且该视频并非我公司发布和制作。对11月16日的请求删帖通知我们公司没有收到。至于赵*所指的我公司网站所涉及对他个人名誉侵害一事,其公司是严格按照经营性网站、论坛审核制度来把关,对违规的帖子是有进行审核和删除的,赵*所指的几个帖子在我公司审核后,并经发帖人的核实后认为发帖内容真实,帖子内容中所陈述的赵*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我们作为新闻媒体单位之一,有权利和义务对社会不良现象予以曝光,提醒更多的无知女性认清赵*的真实面目。对涉及的该几个帖子的处理是准确无误的,赵*也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侵犯了其的名誉,所发的帖子纯属社会曝光。

狄*陈述,对考勤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月度考核表的打分是后来添加的,赵*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我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赵*就有权对我进行骚扰、猥亵,其不是被赵*开除的,是受不了赵*的无理要求在2014年8月初自己离职的,且赵*对我的陈述也不是本案的关键。并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打印的微信截图予以佐证狄*并不是被赵*开除的,是自己离职的,离职后赵*多次要求其回去上班,是赵*继续对我骚扰的借口。在狄*手机内存有与赵*通话的录音,赵*对狄*有骚扰猥亵的行为,并多次在公众场所表达对狄*的喜欢同时要与其处朋友,双方也有肢体接触,因此其发的帖都是事实,并未构成侵权。

原审庭审中,就第二个争议焦点,赵*陈述,涉案的三则网帖中的用户“哆咪嗦多”“郁。”发布的网帖内容一致,应当为同一人。涉案的两则视频均为传媒公司编辑制作并上传,吸引广大网民进行关注,扩大对赵*名誉的影响。狄霄陈述,其仅在天目湖论坛发布过以“郁。”注册的用户名的帖子。

原审庭审中,就第三个争议焦点,赵*在庭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传媒公司、狄*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传媒公司网站发布的侵犯赵*名誉权的近60个帖子及传媒公司自己制作上传的帖子和视频等。2、依法判令传媒公司、狄*共同在被告网站首页连续一个月置顶发布致歉声明,相关内容由法院及赵*审核确定,该帖锁定。3、依法判令传媒公司、狄*共同承担赵*支出的公证费3000元。4、依法判令传媒公司、狄*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5、依法判令传媒公司、狄*共同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传媒公司、狄*对该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各方提交的相关书证和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附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网络论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网络注册用户交流的平台,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均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定如下:

涉案网帖及两则视频是否侵害了赵*的民事权益?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在现代法治国家,言论自由的边界,即为法律。越过法律规定的界限,任何人都不能拿“自由”为自己辩护。公民无论在现实世界,还是在网络虚拟世界,均不得发布损害特定个人权利的言论。涉案的网帖及两则视频披露了赵*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并对赵*的私人活动等进行了大量的、详实的描述,无论网帖所涉内容是否属实,无论发布上述网帖时基于何种动因,网络用户在网络论坛上针对不特定公众肆意公开赵*的上述个人信息,显属不当,综合考量涉案网帖的点击量、跟帖回复量、回复内容及词汇、本地的风俗民情等,上述网帖确实在客观上造成了赵*社会评价降低,贬损了赵*的人格,已构成了对赵*民事权益的侵害。

狄*及传媒公司是否为本案的侵权责任人?

赵*主张“天目湖论坛”网络用户“哆咪嗦多”、“Jephone”、“郁。”均为狄*,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除狄*自认网络用户“郁”发布的网帖是其发布外,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狄*即为“天目湖论坛”网络用户“哆咪嗦多”、“Jephone”,故对原告主张的狄*即为“天目湖论坛”网络用户“哆咪嗦多”、“Jephone”的意见,法院难以支持。赵*主张涉案的两则视频为传媒公司制作、编辑、发布,但从现有证据来看,仅凭涉案的腾讯视频上印有传媒公司的标识,并不能证明该视频即为传媒公司制作发布。涉案的优酷视频并未有任何证据显示即为传媒公司制作发布,故对赵*主张传媒公司制作、编辑、发布了涉案的两则视频的意见,法院难以支持。赵*在发现“天目湖论坛”网络用户“哆咪嗦多”、“Jephone”、“郁。”发布侵害其民事权益的网帖时向被告概念公司寄送删帖通知,传媒公司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传媒公司以经调查核实确属事实为由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并放任涉案网帖在网络平台上继续扩散,客观上造成了侵权损害结果的扩大,故传媒公司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传媒公司辩称未收到2014年11月16日发送的删帖通知,应就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传媒公司、狄*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赵*的具体诉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主张传媒公司、狄*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传媒公司、狄*网站上发布的侵犯赵*名誉权的近60个帖子及传媒公司自己制作上传的帖子和视频的请求,因本案现有证据显示的2014年11月8日发布(恢复)的两则网帖均已被删除,2014年11月20日发布(恢复)的一则网帖无证据证明是狄*发布,故对赵*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调整为传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删除2014年11月20日的涉案网帖。对赵*主张的传媒公司、狄*共同在传媒公司网站首页连续一个月置顶发布致歉声明,相关内容由原审法院及赵*审核确定,该帖锁定的请求,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为传媒公司、狄*分别在“天目湖论坛”“溧阳茶馆”版块向赵*发布致歉声明(内容由传媒公司、狄*分别拟定,并在原审法院征求赵*意见后审核确定,连续置顶30日,且不得设置回复。传媒公司、狄*逾期提交致歉声明文稿的,原审法院将在征求赵*意见后自行决定为赵*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时间和方式,相关费用由传媒公司、狄*负担)。对赵*主张传媒公司、狄*共同承担其支出的公证费3000元的请求,因该费用系其保全证据产生,且其就此提交了正式了发票予以佐证,故对其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赵*主张的传媒公司、狄*共同赔偿赵*精神抚慰金20000元的请求,考虑到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狄*发布了2014年11月8日的网帖,传媒公司未能在接到赵*删除涉案网帖通知后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损害结果的扩大,同时综合考量赵*对损害后果的陈述、赵*的个人情况、传媒公司、狄*的过错程度、涉案贴文的点击量、贴文内容及言辞、跟帖回复的内容及使用的词汇、本地的风俗民情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传媒公司、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原审法院认为,涉案网帖对赵*的精神损害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故赵*向传媒公司、狄*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赵*主张的被告狄*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3000元,传媒公司对其中的1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江苏**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删除“天目湖论坛”网络用户“Jephone”于2014年11月20日在“天目湖论坛”“溧阳茶馆”版块发布(或恢复)的标题为“[溧阳城事]【标题要长】【视频】溧阳论坛赵*(田*)花言巧语骗女性【录音二】”网帖。二、狄*、江苏**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天目湖论坛”“溧阳茶馆”版块分别向赵*发布致歉声明[内容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拟定,并在法院征求赵*意见后审核确定,自发布之日起连续置顶30日,且不得设置回复(相关操作应由被告江苏**限公司予以无条件配合)。传媒公司、狄*逾期提交致歉声明文稿的,法院将在征求赵*意见后自行决定为赵*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时间和方式,相关费用由传媒公司、狄*负担]。三、狄*、江苏**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赵*赵*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四、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赵*人民币3000元,江**公司对其中的1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狄*、江苏**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传媒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狄霄其上传网上的陈述属事实,必然曝光相关事实状况。

上诉人狄*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上传网上的陈述均属事实,目的是揭示真相,并不存在侵权。

被上诉人赵*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二审中,表示对原审判决无异议。

二审中,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各方无异议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传媒公司上诉部分:

涉案网帖及两则视频披露了赵*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并对赵*的私人活动等进行了大量的、详实的描述,网帖所涉内容是否属实,发布上述网帖时基于何种动因,网络用户在网络论坛上针对不特定公众肆意公开赵*的上述个人信息,显属不当,且存在赵*个人隐私,并非属公众干预其个人行为的合法理由。已构成了对赵*民事权益的侵害。上诉人传媒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对该事实负有民事实责任。原审认定并无不当,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狄*上诉部分:

狄霄上传网上的陈述含有个人相当隐私,不宜公开上传网上,本案狄霄如认为赵*存在不当行为,其可向相关执法部门反映,亦可主张赵*侵权损害,由相关部门对赵*行为进行查证。但狄霄采取了上传网上的行为,目前赵*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尚未查证确实。狄霄上传网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赵*民事权益的侵害。原审认定并无不当,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传媒公司、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狄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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