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天涯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司)因与陈*、陈*、天涯社区网络*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社区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过程中,腾*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且陈*、陈*认为的所谓侵权服务器在深圳市,故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均在溧阳市,故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的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腾*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腾*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在于: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二、陈*、陈*认为侵权的服务器在深圳市;三、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更利于查明事实及案件的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陈*、天*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综上,陈*、陈*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腾*司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