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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虹与中国**电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电台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国*电台上诉称:(一)无证据证明被侵权人住所地发生侵权结果。(二)被上诉人住所地不确定,经常居住地也不确定。(三)管辖原则。设置管辖的目的是为了便利审判,便于法院查清事实,便于后期执行,节约司法成本。以被告住所地为一般原则,以原告所在地为例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雅湖一街7号404房,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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