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溧阳市**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情况:

一审原告诉称

杨*诉称,2014年11月,名**司单位原女职工在我创办的天目湖论坛网站上连续发布了一系列披露名**司法定代表人赵*猥亵下属的网帖,赵*获悉后要求我删除相关网帖,我经核实后认为网帖反映内容属实便拒绝了赵*的请求。后赵*迁怒于我,在其管理的溧阳论坛上注册用户名“杨*”,于2014年11月8日21时33分在【聚焦溧阳】版块发布一则名为《作为杨*的朋友和深受其害的一员,我来抖抖他的劣迹》的网帖,并在帖子中虚构列举我多种罪状,称我从小“混迹社会、流氓出身;利用参与数次‘旅游形象大使’、‘鱼美人’等选美比赛的机会拉皮条,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溧**银行开除;多次购买使用套牌车,在2009年左右曾被溧阳交警中队处理过;曾因打架、敲诈、赌博被城南派出所、西**出所多次处理过;曾被劳动教育过”等等。2014年11月11日17时14分,网名为“红叶疯了”的网络用户在溧阳论坛【百姓生活】栏发表了标题为《溧阳信息港负责人杨*认罪录音》的网帖。2014年11月13日14时27分,网名为“真相大白66”的网络用户在溧阳论坛【聚焦溧阳】栏发帖两则,标题为《泯灭良知、天理不容:溧阳某信息港负责人杨*痛下杀手,控制吸毒女(兼精神病女)炮制惊天诽谤视频真相告白天下(附精神病历)!》、《逆天啦:泯灭良知,天理不容:溧阳某信息港负责人杨*威逼利诱吸毒女(兼精神病患者)诽谤真相出炉!(附精神病病历)》。上述帖子中的主题帖全部套红、醒目置顶,并强行锁定操作(只允许阅读,不允许回帖评论)。上述诋毁、诽谤我的文章点击、浏览次数均超过五千次以上,转发次数均超过五百次以上,并且由名**司通过有5万会员的溧阳**公众号将这几篇文章多次推送,给我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名**司利用信息网络平台恶意诋毁、诽谤我人格、名誉,已构成严重侵权,诉请判令名**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侵犯我人身权益的相关帖子及上传的视频;名**司在其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首页连续一个月置顶发布致歉声明,相关内容由法院及我审核确定,该帖锁定;名**司赔偿我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因证据保全而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一审被告辩称

名城公司辩称,一、杨*主体不适格,杨*无法证明本案所涉网帖中的“杨*”即为其本人。杨*不能仅凭自称的所谓外号或帖子中陈述的相关内容与其生活经历类似,或认为自己是江苏**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就自行对号入座。根据我公司查询,江苏**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徐*,该公司主办的天目湖信息港网站负责人为管*,与杨*无关。二、我公司主办论坛出现标题为《作为杨*的朋友和深受其害的一员,我来抖抖他的劣迹》的帖子后,我公司未接到任何相关人员或公司打电话或书面要求删帖的通知,且我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正常的论坛巡检时认为该帖子可能会有争议,便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在2014年11月12日、11月14日分别采取了锁帖和删帖的措施,已经尽到了相关管理的法律责任。三、杨*所称的其他帖子、录音等在我公司论坛中并未出现,且标注“溧阳论坛”名称的网站不止我们一家,其他帖子内容应是杨*自行制造的,与我公司无关。综上,请求驳回杨*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中,杨*认为,一、自己系江苏**限公司第一股东,而天目湖信息港属于江苏**限公司所有,且从小就有“杨*”的外号,故侵权网帖中所指称的对象明显就是其本人。二、杨*在发现侵权帖后立即将相关网帖打印,并对其中的一个网帖到公证处进行保全,虽然名城公司现已删除相关网帖,但该公司在网站上多次对侵权网帖进行操作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多日推送侵权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三、自己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心,从未违法犯罪,亦未被建行辞退,网帖内容均系捏造。

对此,名城公司坚称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本人即为网帖中所指称的对象“杨*”,且认为公司在未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及时对涉案网帖进行了锁定及删除操作,已经尽到了法定的网站管理义务,不应向杨*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查明,2014年11月8日21时23分,当日注册用户名为“杨*”的网络用户在溧阳论坛网站的【聚焦溧阳】版块发布一则标题为《作为杨*的“朋友”和深受其害的一员,我来抖抖他的劣迹》网帖,内容为:“作为杨*的‘朋友’和深受其害的一员,今又看到其又在自己主办的信息港网站恶意诽谤溧阳论坛负责人,重新激起了我的新仇旧恨!为了不让溧阳其它百姓和官员受害,我哭诉他的所作所为。某信息港网站负责人杨*,一二十岁开始混迹社会,流氓出身,劣迹斑斑,现举几例为证:一、一二十岁就在溧阳城里混社会,到处敲诈勒索,与‘杨*帮’、‘西门’帮的小纰漏,社会邪恶势力人员混在一起,见到老板拍马屁,对老百姓欺压打骂。溧阳城里称其绰号‘杨*’,意为不劳而获,塌到底的人,大家应该明白什么意思。二、利用自己参与的溧阳数次‘旅游形象大使’、‘鱼美人’等选美比赛的机会,诱骗介绍参选女选手给工程建筑老板,拉皮条,让参选美女跟工程老板陪吃、陪玩、陪睡(现自己非法同居的小老婆就曾经是鱼美人的参选选手之一,不光如此,还曾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二性关系)。博取老板们的好感,为自己的信息港网站拉广告赞助,从中渔利。三、‘杨*’本人曾多次购买使用套牌车,在2009年左右,使用一辆绿色越野吉普车在溧阳市区被交警当场查获,曾被溧城交警中队多次捉过、处理过。四、曾因打架,敲诈,赌博被城南派出所、西**出所多次处理过。另外此人还曾被劳动教养过,他的劣迹不一一列举了,相信认识和知道其人的网民都知晓该人是什么样的人。大家与此人接触都要注意,凡事与他利益有交集的或可为他所用的人,他都会私下录音等等,切记切记。试想,一个从早混迹社899会,经常干着违背良心、违背公德、违犯法律的人,他所经营的信息港网站怎会有‘公平、正义、、文明、和谐’的舆论导向?试想,如果让这样的小人利用恶意卑劣的手段让其险恶的商业用心得逞,社会岂还有公道、正义和良知可言?”

此帖发布当日,溧阳论坛网站【百姓生活】版块版主“田野”(名城公司认可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的网名,但称该注册号亦可由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对该帖进行了“加亮”操作。

2014年11月14日,杨*至溧阳市公证处对上述网帖的内容及发布情况等进行证据保全。从公证书反映的内容来看,截至公证时,涉案的《作为杨*的“朋友”和深受其害的一员,我来抖抖他的劣迹》网帖已被阅读5700多次,回复70多条,回复内容中有“流氓”、“什么货色”、“卑鄙”、“狗屎”、“无赖”等表述。

一审中,为查明涉案网帖的实际发布人和部分回帖人的身份信息,杨*向法院申请要求名城公司提供发帖人的IP地址,名城公司提供了“杨*”、“红叶疯了”、“真相大白66”等网络用户的IP地址,后法院委托公安局网络监察部门对上述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但监察部门查询后发现上述IP地址显示用户注册地在国外或外省,无法明确用户的身份信息。

一审另查明,江苏**限公司为自然人控股企业,其投资者为本案杨*与法定代表人徐*,其中杨*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51%。天目湖信息港为江苏**限公司主办网站,其登记的网站负责人为管*。

一审还查明,至杨*起诉时,溧阳论坛网站及溧阳论坛的微信公众号中已无法查询到任何与本案有关的侵权网帖。

一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名**司为溧阳论坛网站的主办人;杨*为江苏**限公司的股东(控股比例为51%),天目湖信息港的所有人为江苏**限公司。二、日常生活中,杨*常被身边亲友称作“杨白劳”。三、2011年11月8日21时23分,当日注册的名为“杨*”的网络用户在名**司主办的溧阳论坛网站【聚焦溧阳】一栏发布标题为《作为杨*的朋友和深受其害的一员,我来抖抖他的劣迹》的网帖。四、上述帖子发布当日,名**司员工“田野”(网名)对帖子进行“加亮”操作。五、上述帖子现已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对涉案的《作为杨*的朋友和深受其害的一员,我来抖抖他的劣迹》的网帖内容不合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观点不存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在案件审理中,双方主要对杨*的主体资格、名城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了辩论。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杨*是否为被侵权人。(一)杨*是否需要自证自己

的主体资格。本案审理之初,面对名城公司提出的主体资格异议,杨*并未积极举证,其认为身边人均称自己为“杨*”是不言自明的事实,网帖中所称的“杨*”明显指向自己。对此,一审法院要求杨*对自己是网帖中所称的“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杨*身份证上登记姓名并非“杨*”或“杨*”,其自称的绰号或生活经历也并非人尽皆知,一审法院让其提供证据证明网帖中所称的“杨*”为其本人是其得以主张权益的第一步。(二)杨*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自己是被侵权人杨*为证明自己是被侵权人,提供了多位证人的书面证言并申请两位证人到庭作证,结合法院对外核实的情况,可以明确认定杨*确有“杨*”的绰号。本案所涉网帖内容的身份指向性极强,用了“某信息港网站负责人杨*某人”等字眼,又涉及杨*曾有的银行工作经历、超女选拔等活动经历,虽然名城公司辩称杨*并非天目湖信息港网站负责人,但天目湖信息港网站属于江苏**限公司、杨*为该公司控股股东的事实为相当多数的溧阳市民所认知。尽管帖子内容没有明示,却足以认定其指称对象为杨*。

名城公司是否为“侵权人”。首先,网帖发布人即注册名

为“杨白捞”的网络用户为本起网络侵权案件的直接侵权人。杨*认为该注册用户为名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但并无任何证据;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该IP地址指向的注册地在国外,无法明确注册用户的实际身份信息。其次,关于杨*所称的发布另外数则网帖的“真相大白66”、“红叶疯了”等网络用户以及部分跟帖用户,通过其IP地址亦无法查清身份信息,且杨*提交的网帖打印件是单方证据,未经过公证,网上也已无法查询,法院不能认定该三则网帖的真实性。最后,当事人提起网络侵权民事纠纷的,可以起诉网络用户,也可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直接侵权人身份不明确的情况下,杨*选择起诉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城公司,形式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果证实名城公司在本案中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杨*可依法要求名城公司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名城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两种法

定情形下须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分别为:(一)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城公司是否存在符合上述两种法定情形之一的行为情节?一审中,名城公司辩称杨*并未向其发出过任何提醒通知,是公司在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网络巡检时发现侵权网帖可能有问题,并及时对网帖进行了锁定、删除等操作。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名城公司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中第一种情形的侵权情节,但却存在第二种情形的侵权情节。名城公司工作人员“田野”在侵权网帖《作为杨*的朋友和深受其害的一员,我来抖抖他的劣迹》发布当日便对其进行了“加亮”操作,使得该网帖与其他普通网帖相比更为引人注目,由此可以推定名城公司在网帖发布当日便对网帖的内容明知,但名城公司非但未采取必要的降低、减少、消除侵害的措施,反而对侵权信息进行了扩大影响的处理。故本案中,名城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名城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首先,名城公司网站中的涉

案侵权网帖《作为杨*的朋友和深受其害的一员,我来抖抖他的劣迹》已经被删除,杨*所称的“红叶疯了”发布的《溧阳信息港负责人杨*认罪录音》网帖,以及“真相大白66”发布的《泯灭良知、天理不容:溧阳某信息港负责人杨*痛下杀手,控制吸毒女(兼精神病女)炮制惊天诽谤视频真相告白天下(附精神病历)!》、《逆天啦:泯灭良知,天理不容:溧阳某信息港负责人杨*威逼利诱吸毒女(兼精神病患者)诽谤真相出炉!(附精神病病历)》网帖也无法从名城公司网站中查询到。因此,杨*第一项诉请实际已完成。其次,杨*要求名城公司承担其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对于杨*要求名城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首页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名城公司在本案中有明显的侵权行为,给杨*造成的影响较为恶劣,应当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名**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溧阳论坛”网站首页及“百姓生活”版块分别向杨*发布致歉声明,内容由名**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拟定,并在征求杨*意见后审核确定,自发布之日起连续置顶三十日,且不得设置回复(相关操作应由名**司予以无条件配合)。名**司发生逾期提交致歉声明文稿的,法院将在征求杨*意见后决定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时间和方式,相关费用由名**司负担;二、名**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三、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名**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名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杨*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网贴中的“杨*”就是其本人。一审中为其作证的均是其朋友、同学、战友,这些人均与杨*具有关联性,属于单方证据,依法应不予采信。另外,网贴中“某信息港负责人杨*某人”并未提及杨*的真实姓名,一审认定网贴中的“杨*”就是杨*,缺乏事实依据;其次,一审法院认为网帖给杨*造成的影响较为恶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我公司赔偿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明显偏高;再次,我公司工作人员“田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认为帖中所述之人品行不佳而进行加亮操作,目的是为了提醒网友当心恶人,根本不是一审法院所讲的“明知”,更不是“进行扩大影响的处理”,而且我公司按照规定采取了必要的处理措施,消除了影响。因此,我公司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二、一审判决对案件受理费分担错误,即使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杨*也应承担90%的费用。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名城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杨*答辩称,名城公司主观上有侵权的恶意,客观上有侵权的事实,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中名城公司上报的用户IP地址全部都是假的,显然是在逃避责任,虽然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一起民事案件,但事实上他们就是在犯罪。一审判决显失公平,这件事对我造成损失巨大,远不是3000元就能了结的。我要求在法院的见证下,由第三方专职技术人员当众打开服务器调出真实的IP地址,找出真正的发帖人,让这些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我一审中要求名城公司赔偿我的公证费用,这是我维权产生的费用,一审法院也未理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侵害名誉权是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名誉,或者用诋毁、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名城公司否认网贴中的“杨*”就是杨*,进而否认侵权事实的存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杨*自小就有“杨*”的外号,该外号被亲属朋友熟知,在杨*生活及社交范围内,大家公认“杨*”就是杨*,这一点通过杨*的举证得到充分的体现,名城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可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名城公司作为溧阳论坛的管理者,负有一定的社会导向责任,理应倡导文明的社会新风尚。故该公司对于论坛内网贴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应尽审查义务,避免将论坛沦为个人情绪的宣泄平台,造成社会大众不良的舆论。而本案中,名城公司对于网贴内容的真实性未加审查,还进行了“加亮”等特别操作,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中,因名城公司的侵权行为引发本案诉讼,侵权事实明确存在,一审法院对于杨*的诉讼请求基本予以支持,仅对其精神抚慰金部分进行了调整,并不影响其胜诉的实质。故一审法院判决名城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并无不妥。综上,名城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名城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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