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广西**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4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以网络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上诉,由于网络侵权具有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连续地、损害后果地往往范围广泛、难以确认的特点,根据立法精神不能确认这类案件全国各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只能确认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是否存在网络侵权的事实,是否构成网络侵权还需实体审查,故本案在程序上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所经营网站上转载的内容不实,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