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沅江*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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