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秀颜商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