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有限公司的存款3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