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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虹与山东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三*限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山东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网络侵权责任发生纠纷,依法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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