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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限公司与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北*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牛*、被告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告是上海市*有限公司市西分公司交暨路揽投部经理。自2011年7月28日起,原告发现以“wq15958”为注册用户名的不知名个人在被告经营的“百度贴吧——上海邮政吧”内先后发出多篇帖子,攻击、侮辱原告,诽谤原告与下属有婚外情。原告得知后,立即通过朋友以网名“综市网”向被告经营的“百度贴吧”投诉,先后2次要求删除侵权帖,被告接到投诉后,亦曾2次删除帖子。但几天后,注册名为“wq15958”的用户又多次登录邮政贴吧,再次发出侵权贴攻击侮辱原告。原告第三次投诉,被告却未及时删除。被告所经营的“百度贴吧”是世界最大的中文交流平台,其贴吧内开设的“上海邮政吧”在上海2万多邮政工作人员中有很大影响力,而侮辱诽谤原告的帖子在该政吧内再次出现并持续近两个月,在上海邮政系统内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致使原告的道德评价被降低,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夫妻关系也遭到破坏。由于被告怠于管理,导致同一侵权人一再以同一网络用户名多次公然诽谤侮辱原告,故被告是共同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消除影响:1、在百度贴吧首页发出给原告的道歉信,并保留一个月;2、在原告办公区域内张贴道歉声明;二、提供直接侵权人在百度贴吧的注册资料、登录百度贴吧的详细登记记录等技术资料;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四、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五、赔偿原告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百*限公司辩称,“百度贴吧”是被告提供的开放性电子论坛,海量用户可在贴吧自由发表言论,但所有进入贴吧的用户必须遵守协议,如需投诉也应按“百度贴吧投诉规则”进行,对此被告发布了使用协议和投诉规则,已尽到事前告知义务。在百度贴吧内发布的信息量非常大,被告没有义务和能力事先对每个帖子进行审查,况且原告所认为的侵权贴是否属实也无法查证。虽然原告未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有效投诉,被告还是根据原告要求及时删除相应帖子并封禁了“wq15958”的ID。故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百度隐私规则”,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其要求的资料,且被告实际上也没有这些资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百度贴吧”系由被告公司经营。2011年7月,原告发现“百度贴吧——上*贴吧”内有侮辱、诽谤原告的帖子,经向被告投诉后,被告进行了删除。嗣后,类似侵权贴再次出现,2011年10月27日,经原告申请,上海*证处对百度贴吧网页进行证据公证:在百度网站点击“贴吧”字样的链接,显示“百度贴吧”页面,在“百度贴吧”搜索栏输入“上*贴吧”,点击“百度一下”按钮,在屏幕显示的搜索结果第二页,显示标题为“经理和投递员抢女人”的帖子,发帖人为“wq15958”,发帖时间为2011年7月30日,回帖共21个。2011年9月15日,IP地址为“114.86.144.*”回帖时有如下内容:“孙*你真是捡到宝了,这破鞋你穿着还合脚吧?”2011年9月23日,IP地址为“114.86.150.*”回帖时有如下内容:“交暨路的进口台只有一个女人,你们说的是谁,还真不难猜啊!孙*经理和她还真是般配啊,要真是个正经的女人,那还不被那姓孙*的畜生给糟蹋了……”。在“上*贴吧”内还显示标题为“没人发现的帖子”的帖子,发帖人为“wq15958”,发帖时间2011年8月31日,内容为:“……领导同志不要整天只顾着揽收业绩,也要抽空看看交暨路孙*的丑恶嘴脸,这人是个十足的伪君子,平时满嘴的仁义道德,真到了关键的时候他赖的比谁都快……(详情请看拙作经理和投递员抢女人,普陀分部邮局两男一女的真实事件这两副帖子都是讲述孙*同志真实的事)……”。2011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发出律师函,要求删除上述2篇帖子并提供“wq15958”的用户资料、登录记录等。被告于2011年11月3日收到该律师函,次日删除了被告所反映的2篇帖子,并封禁了“wq15958”的ID。原告认为,其再次发现侵权贴后曾通过朋友向被告投诉,而未得到被告的及时处理,导致原告名誉受损,故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另查明,被告在“百度贴吧”首页公布了“百度贴吧协议”,注明使用百度前必读,打开协议正文可链接至“百度贴吧投诉规则”。“百度贴吧协议”及“百度贴吧投诉规则”分别载明:贴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属百*司;凡是注册用户和浏览用户均为贴吧用户;用户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贴吧发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言论;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并将相关信息快递至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首创空间贴吧事务组收;为有效处理投诉函,需提供投诉人具体的联络信息,若由律师代理,需提供对代理律师事务所的授权书。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2011)沪徐证字第7016号公证书、2011年11月1日律师函以及被告提供的(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304号公证书、(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04711号公证书、EMS快递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百度贴吧系被告经营管理的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被告在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时,已将“百度贴吧协议”、“贴吧投诉规则”公布于网站首页,告知用户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所贴言论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及人身攻击,若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规则进行投诉。同时,在贴吧投诉规则中明确告知了投诉方式。故被告已对用户尽到了事前告知义务。其次,由于网络信息及时性、海量性的特点,被告对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原则上不负有主动审查和事先审查义务。况且,要求作为网络经营者的被告,对涉案帖子及跟帖中内容的真伪进行判断,显然超出了其应具备的审查能力。再次,即使原告未按贴吧协议中公布的投诉地址、投诉方式进行投诉,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律师函次日即删除了涉案帖子并封禁涉嫌侵权用户“wq15958”的ID,可见被告已尽到事后监管义务。原告称其在发出律师函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投诉,要求删帖,但被告辩称并未收到该投诉,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所称的投诉形式与投诉规则不符,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wq15958”的注册、登录等信息资料,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被告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对原告未构成侵权。本院对原告相关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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