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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日照日报社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日报社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陈*、被*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建诉称:原告自2012年12月份当选日照*村村委会主任之后,被告网站日照论坛的网民u0026amp;ldquo;刘*胡杨林u0026amp;rdquo;陆续发帖跟帖,不断在被告的网站上以编造、虚构事实的形式,诽谤、污蔑原告,称原告违法乱纪、无恶不作,并与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同流合污。此网传内容无依无据,纯属无中生有,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被告作为网站的经营管理者,未经严格筛选、审查、监督,任由网民滥发谣传评论、恶语攻击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责令被告提供网络用户u0026amp;ldquo;刘*胡杨林u0026amp;rdquo;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相关信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日照日报社辩称:1、日照新闻网是被告主办的事业单位备案网站,其主办的u0026amp;ldquo;我爱日照论坛u0026amp;rdquo;,属自媒体网络社区。自媒体网络社区没有对网络社区中的海量信息事实的审查义务,但如果网民认为网络用户利用u0026amp;ldquo;日照新闻网-我爱日照论坛u0026amp;rdquo;提供的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可依据我爱日照论坛公告的《我爱日照论坛删帖流程》下载、填写《删帖申请单》,并将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至u0026amp;ldquo;日照新闻网-我爱日照论坛u0026amp;rdquo;。但是原告在起诉前未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书面形式和公告的删帖流程要求被告删除涉案帖子的相关信息,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原告诉称的侵权帖子起初发表于日照大众论坛,之后于2015年1月12日和2015年1月15日9时29分被u0026amp;ldquo;我爱日照论坛u0026amp;rdquo;网民u0026amp;ldquo;孙*紫穗槐u0026amp;rdquo;和u0026amp;ldquo;黑猫警长u0026amp;rdquo;复制链接和转帖于u0026amp;ldquo;我爱日照论坛u0026amp;rdquo;,后该贴相关内容又被网民u0026amp;ldquo;刘*胡杨林u0026amp;rdquo;注册跟帖、编辑和发表于u0026amp;ldquo;我爱日照论坛u0026amp;rdquo;。2015年2月25日,被告听取日照*峰镇党委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已删除了涉案帖子的相关信息。3、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u0026amp;ldquo;网络用户u0026amp;ldquo;刘*胡杨林u0026amp;rdquo;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相关信息u0026amp;rdquo;的诉讼请求,被告依据现有技术手段可以提供该网络用户的网络注册邮箱和网络地址信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建系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5年1月24日,网民u0026amp;ldquo;刘*胡杨林u0026amp;rdquo;在被告日*报社主办的u0026amp;ldquo;日照新闻网-我爱日照论坛u0026amp;rdquo;上发表题目为《痞子头孙*建当村主任的深层思考》的文章,文章记载有u0026amp;ldquo;日照市岚山区某村臭名昭著、称霸一方的痞子头孙*建当上村主任u0026amp;rdquo;,u0026amp;ldquo;巨峰镇孙*建等痞子、村霸入村执政,虽然与痞子、村霸的强取豪夺、直接打压等种种自身努力息息相关,但也与巨峰镇相关领导的关爱提携密不可分u0026amp;rdquo;,u0026amp;ldquo;孙*建顺利当上村主任,就是因为重金拿下了韩、郑*、费等包村领导的结果u0026amp;rdquo;等内容。上述文章在网络发表后,被大量点击、回帖。被告提供删帖说明、巨*党委组织办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2015年2月25日,被告日*报社应巨*党委组织办的要求,删除了网民u0026amp;ldquo;刘*胡杨林u0026amp;rdquo;发表的涉案帖子。原告认为被告并未删除全部侵害原告权益的文章,另提供于2015年5月29日在u0026amp;ldquo;日照新闻网-我爱日照论坛u0026amp;rdquo;下载的网页,该网页显示网民u0026amp;ldquo;打铁的汉子u0026amp;rdquo;于2015年1月12日发表题目为《某村出大新闻了!痞子头孙*建当村主任了!》的文章。对此,被告称已对源数据作出了删除处理,现已找不到相关内容。

再查明:被告日照日报社主张u0026amp;ldquo;日照新闻网-我爱日照论坛u0026amp;rdquo;属网络社区,是网络用户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帖文没有逐一审查的义务,如果原告认为网络用户发表的帖文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根据网站首页公示的删帖流程向被告提出申请,而原告从未要求被告删帖。原告认可未向被告发出过删帖通知或申请。

另查明: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网民u0026amp;ldquo;刘*胡杨林u0026amp;rdquo;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相关信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该网络用户的注册邮箱号、注册IP地址及访问IP地址,并称网站在用户注册时仅要求使用邮箱号,其他信息不了解,原告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网页、证明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涉案社区网站u0026amp;ldquo;日照新闻网-我爱日照论坛u0026amp;rdquo;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已在网站首页公告了删帖流程,而原告并未按照该流程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被告采取相应措施,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知道网络用户在其管理的网站发表侵害原告权益的文章。且被告在接到巨*党委组织办的删帖要求之后,及时删除了网络用户u0026amp;ldquo;刘*胡杨林u0026amp;rdquo;发表的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文章。针对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的网络用户u0026amp;ldquo;打铁的汉子u0026amp;rdquo;的帖文,被告也已经采取相应措施。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已尽到了对涉案网站的管理和监督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网民u0026amp;ldquo;刘*胡杨林u0026amp;rdquo;发帖的内容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依据现有技术手段及网站用户注册要求,被告仅能够获取该用户的邮箱、网络地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提供,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该网络用户姓名、联系方式的诉讼请求,因客观无法实现,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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