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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育委员会与方XX、董X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大洛征决(2014)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方XX、董X2014年10月9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贰孩的事实;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二项规定,按淮南**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大通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76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922元,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大洛征决(2014)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分别对方XX收社会抚养费44610元,对董X征收社会抚养费44610元;同日依法向方XX、董X送达。方XX、董X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24日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催告方XX、董X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大洛征决(2014)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行政程序符合《淮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的要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大洛征决(2014)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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