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缴或免除案件受理费,但是未能提供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其邮寄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要求其在受到通知书后三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陶**在规定期限内未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高**与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蚌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蚌埠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撤销等一审行政判决书
淮南市大**育委员会与方XX、董X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陈**诉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诉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政府、铜陵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戴和平、张**、王**与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等17人与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