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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缴或免除案件受理费,但是未能提供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其邮寄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要求其在受到通知书后三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陶**在规定期限内未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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