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被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陶**与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蚌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蚌埠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撤销等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诉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政府、铜陵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戴和平、张**、王**与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等17人与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的判决书
王**与铜陵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