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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被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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