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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龙*与万载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龙*不服万载县人民法院(2014)万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高**、龙*于2014年10月24日就向原审法院主张了诉讼权利,但株潭镇人民政府故意设置障碍,违法扣留高**、龙*重要的诉讼证据(与株潭镇人民政府交换土地的协议原件和建房申请)难以取得。直到2014年11月7日消除障碍后,高**、龙*于2014年11月10日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高**、龙*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一、撤销(2014)万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二、撤销万载县人民政府万府复决字(2014)8号和万府复决字(201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撤销万载县公安局万*(治)决字(2014)0382号决定书和万*(株)决字(2014)0399号决定书;四、由万载县公安局赔偿高**、龙*经济损失4013.80元和精神名誉损失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载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万*(株)决字03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高**不服,于2014年8月29日向万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万载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万府复决字(201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4年10月13日送达高**。万载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万*(治)决字0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龙*不服,于2014年8月18日向万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万载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万府复决字(20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4年10月13日送达龙*。万载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载明:高**、龙*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万**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2014年10月28日之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收到高**、龙*的起诉状,高**、龙*的起诉明显巳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原审法院裁定对高**、龙*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高**、龙*上诉称2014年10月24日就向原审法院主张了诉讼权利,但未提供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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