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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管理处申请执行赖某某、陈某某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4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赖某某、陈某某作出石环卫决字第2014032号缴纳垃圾处理费决定书,被执行人赖某某、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准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石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4年6月28日作出的石环卫决字第2014032号缴纳垃圾处理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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