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威海**监督局与威海志**限公司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威海**监督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鲁威)质监罚字(2014)5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威海**监督局以被执行人威海志**限公司交付使用2部电梯安装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被执行人在被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致使本案调查进展顺利;被执行人在被查处后,认识到安装电梯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错误,向申请执行人提出了书面承诺,承诺马上申请对电梯进行检验,同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2部电梯已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及时办理电梯注册使用登记和电梯使用标志,彻底消除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整。罚没合计32000元整。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威海**监督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威海志**限公司缴纳罚款3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整,自2014年10月16日起每日加处3%,加收罚款30000元整,罚没合计62000元整。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威海**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9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催告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收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监督局作出的(鲁威)质监罚字(2014)5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威海**监督局作出的(鲁威)质监罚字(2014)5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执行费830元,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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