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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肥国土资罚字(2014)第2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李**未经批准,于2013年4月2日擅自占用本村基本农田5275平方米,林地6997平方米,共计12272平方米土地建设蔬菜收购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肥国土资罚字(2014)第2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2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27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158250元;对非法占用的6997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104955元;共计罚款263205元(贰拾陆万叁仟贰佰零伍元整)。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肥国土资罚字(2014)第2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李**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肥国土资催告字(2014)第202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李**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肥国土资罚字(2014)第2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肥国土资罚字(2014)第20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李**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被执行人应当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263205元。

四、上述裁定事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拆除部分,由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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