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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日照**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诉被告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立案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现仍在法定复议期间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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