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河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胡**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真理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赔偿、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裁定书
蔡**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裁定书
谢新建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审裁定书
狄**诉洛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