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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被告河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河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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