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因不服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胡**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真理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诉被告河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运福诉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赔偿、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裁定书
谢新建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审裁定书
狄**诉洛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
王**诉洛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