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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