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赔偿、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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