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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不服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及郑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郑*初字第278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及郑州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水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宋**、段**,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金水区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了金房征决(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4号征收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征收项目名称: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二、征收范围: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规划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具体门牌为:u0026hellip;u0026hellip;农业路23号院2、3、5号楼(财专家属楼);u0026hellip;u0026hellip;以上征收范围的门牌号包括附号,所有需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最终以是否在规划红线内为准。三、征收部门:郑州市金**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四、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道办事处项目指挥部;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六、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七、启征日期:2014年10月31日;八、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九、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征收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董*民诉称,原告住郑州**农业路23号院2号楼(以下称2号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的私有房产受法律保护。2号楼不在u0026ldquo;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u0026rdquo;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属征收拆迁对象。被告既未征求2号楼业主意见,又未经2号楼业主同意,擅自在4号征收决定中将2号楼列入u0026ldquo;征收范围u0026rdquo;,并在墙上面写许多u0026ldquo;拆u0026rdquo;字,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典型的违法侵权行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行复决)字(2014)13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4号征收决定。但行政复议决定只字不提2号楼是否在规划区域内,又无有效证据证明2号楼在规划红线内。4号征收决定中u0026ldquo;征收范围的门牌号包括附号,需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最终以是否在红线内为准u0026rdquo;的规定,也就有其名无其实了。原告诉求的是撤销征收拆迁2号楼的这个具体的行政决定,不是请求撤销整个农业路快速通道项目的征收决定。故原告诉求贵院,要求依法撤销被告金水区人民政府4号征收决定中u0026ldquo;征收范围u0026rdquo;显示农业路23号院2号楼的内容。

原告董**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是农业路23号院2号楼2单元20号合法的业主;2、照片,证明金水区政府要拆2号楼;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证明通告中指的是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的通告而不是安置的通告,通告中的u0026ldquo;以上征收门牌号包括附号,所有需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最终以是否在规划红线内为准u0026rdquo;这句话说明2号楼不在拆迁范围内,被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4、授权委托书,证明2号楼所有业主反对征收拆迁2号楼,应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金水区政府辩称,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是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公共交通体系,促进城市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的优化调整,根据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对本项目分别作出的意见,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符合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用地政策,符合郑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郑州市城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金水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14年4月21日,金水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金水区政府审核《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4月28日,金水区政府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群众意见。金水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征求群众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该征收补偿方案反复进行讨论论证,举行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及座谈会。经过全面的分析和判断。本工程不会发生大规模的集体上访等群体性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可以实施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014年10月31日,金水区政府作出4号征收决定,发布了《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并在被征收范围内广泛张贴。综上,金水区政府作出的4号征收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水区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4年4月18日发布);2、《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雄鹰东路-金源东街)道路规划意见》(郑*规交(2014)125号);3、《郑州**革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农业路(雄鹰东路-金源东街)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郑**城市(2014)452号;4、《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雄鹰东路-金源东街)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函》(郑*土资函(2014)263号);5、《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批版)的批复》(郑**(2014)264号),证据1-5证明该项目是经郑**改委、土地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批复,符合国民经济计划、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6、《关于金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审核的申请》(金**(2014)10号);7、《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8、《金水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请示》(金**(2014)48号);9、《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10、农业路快速通道项目征求意见汇总;11、论证会签到表;12、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会议记录;13、《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住宅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4、金水区征地拆迁估算表;15、郑州**财政局出具的证明;16、《金水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下达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通告的请示》(金**(2014)50号);17、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住宅房屋的征收范围;18、4号征收决定;19、《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20、张贴发布相关公告、通告的照片,证据6-20证明被告金水区政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工作,征收程序合法。依据:**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辩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u0026ldquo;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u0026rdquo;的规定,从行政执法主体上金水区政府具有法定权限,作为本案行政执法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行为合法。根据该条例第九条u0026ldquo;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u0026rdquo;规定,郑**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符合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用地政策、郑**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2014年4月21日,金水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金水区政府审核《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4月28日,金水区政府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u0026ldquo;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u0026rdquo;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十一条u0026ldquo;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u0026rdquo;的规定,2014年10月30日,金水区政府公布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郑**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根据该条例第十二条u0026ldquo;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u0026rdquo;的规定召开了郑**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2014年10月31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u0026ldquo;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u0026rdquo;的规定。金水区政府制发了4号征收决定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郑**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诀定的通告》并予以公告。原告不服,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受理后经延期审理,认为4号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政府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郑*(行复决)(2014)13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4号征收决定。综上,郑*(行复决)(2014)13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3、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1-3证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市政府受理及通知金水区政府进行答复;4、4号征收决定;5、金**(2014)50号、金**(2014)48号、金**(2014)10号;6、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7、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8、郑**城市(2014)452号、郑**城市(2014)584号文件;9、郑**交(2014)125号文件;10、郑*土资函(2014)263号文件;11、郑**(2014)264号文件;12、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132号文件;1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报告及笔录;14、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工作入户征求意见表;15、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16、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17、农业路快速化工程概算;1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关于农业路住房拆迁的意见;20、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建设土地征收方案的意见及补充意见;21、农业厅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涉及情况的意见反馈;22、博物馆社区征收工作单位意见表;23、关于河南财**科学校居民房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24、国贸社区、俭学街、清园宾馆(原书苑宾馆)、经五路社区、文丰社区、农大社区、农科院社区、郑花路社区、博物院社区征收工作意见汇总;25、豫工函(2014)1号文件;26、藏老干函(2014)13号、藏西办函(2014)1号文件;27、关于西藏自治区驻郑州干休所莫泰168酒店、肯德基的土地使用情况、农业路下穿隧道工程涉及的文化路55号、农业路64号办公房屋和土地说明、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收河**工医院房屋设施有关请况的反映、《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求意见表》情况说明、河**大学关于涉及农业路改造相关情况反映;28、医院检查报告单,证据4-28证明金水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进行答复及提供的相关证据;29、延期审理行政复议通知书、郑*(行复决)(2014)13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市政府延期后作出复议决定;30、送达回证,证明市政府送达情况。依据:1、**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金水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认为所有的证据没有任何一项显示拆迁2号楼的内容这一行政行为,无法证明征收2号楼合法,原告诉求的不是不服4号征收决定,而是撤销征收决定中对2号楼的行政征收决定,且被告引用的法律条款断章取义,不能证明征收2号楼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告市政府对被告金水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和依据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市政府提供的证据认为所有证据只能证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立项的程序无异议,但4号征收决定征收2号楼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在相关的规划范围内,从项目规划的证据中也体现不了2号楼在规划红线内,该征收决定是针对农业路快速通道的项目,被告把该项目扩大到不在拆迁范围的2号楼,属偷换概念,安置拆迁户是被告的法定义务,2号楼业主在法律上没有被安置拆迁户的义务,市政府提交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没有什么关系,起不到证明的作用,也不能够证明拆迁2号楼合法性。被告金水区政府对被告市政府提供的证据和依据无异议。

被告金水区政府和被告市政府对原告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最终以规划红线内为准,2号楼是在红线内;对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没有附身份证信息,且委托人没有出庭,即使是委托了,与在不在红线内也没有关系。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可,结合庭审质证意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居住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3号院2号楼2单元20号,并拥有该房屋所有权。2014年4月18日,被告市政府发布公告,拟启动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该工程西起西四环,东至中州大道,全长约13公里;征收红线宽60-75米等。2014年4月28日,被告金水区政府发出通告,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张贴公布(其中显示征收范围包括农业路23号财专家属楼),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交的征收工作入户征求意见表中,不显示针对农业路23号院2号楼的任何征求意见。2014年8月13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雄鹰东路-金源东街)道路规划意见》(郑*规交(2014)125号),规划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全段为高架桥,西起西三环以西雄鹰路,东至中州大道以东金源东街,全长12.9公里。2014年8月19日,郑州**革委员会出具了《郑州**革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农业路(雄鹰东路-金源东街)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郑**城市(2014)452号,认为该项目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征地和建筑物拆迁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和要求由沿线所在区政府负责。2014年10月16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雄鹰东路-金源东街)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函》(郑*土资函(2014)263号),认为该工程项目符合郑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11月4日,郑州**护局出具了《郑州**护局关于(报批版)的批复》(郑**(2014)264号)。

2014年10月30日,被告金水区政府分别召开了郑**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座谈会。当日,被告金水区政府作出u0026ldquo;关于郑**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明确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包括农业路23号院2号楼,并写明u0026ldquo;以上征收范围的门牌号包括附号,所有需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最终以是否在规划红线内为准。u0026rdquo;。2014年10月31日,被告金水区政府作出4号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包括原告董**所有的郑州**农业路23号院2号楼。被告金水区政府同时作出关于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连同附件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项目(丰庆路-中州大道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张贴。原告不服被告金水区政府作出的4号征收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次日,被告市政府予以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被告金水区政府送达。2015年1月9日,被告金水区政府向被告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材料。2015年1月13日原告收到该答复书。2015年2月13日,被告市政府决定将该行政复议延期三十日作出并告知原告。2015年3月18日,被告市政府作出郑*(行复决)(2014)13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4号征收决定。2015年3月19日原告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服,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金水区政府和市政府均未向本院提供本案征收决定中所涉及的农业路23号院2号楼在规划红线内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务院制定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u0026ldquo;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u0026rdquo;《条例》第八条规定:u0026ldquo;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u0026hellip;(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u0026hellip;。u0026rdquo;《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u0026rdquo;《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u0026rdquo;《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u0026rdquo;《条例》第十五条规定:u0026ldquo;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u0026rdquo;

结合本案,2014年4月,被告市政府发布了启动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公告。后被告金水区政府将原告所有的郑州市农业路23号院2号楼2单元20号纳入征收房屋范围。诉讼中,被告虽然提供了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相关批复来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但被告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4号征收决定中郑州市农业路23号院2号楼被划入征收范围是在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金水区政府对郑州市农业路23号院2号楼被征收人进行征求公众意见;且被告金水区政在作出4号征收决定前,对涉及农业路23号院2号楼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能够反映出其按照《条例》的相关程序规定,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因此,被告金水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农业路23号院2号楼房屋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因原告董**系个人提起诉讼,根据其诉讼请求,应撤销被告对农业路23号院2号楼作出的4号征收决定中决定征收原告董**所有的郑州**农业路23号院2号楼2单元20号房屋的决定。被告市政府所作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郑*(行复决)(2014)13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决定征收原告董**居住的郑州**农业路23号院2号楼2单元20号房屋的决定,亦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金房征决(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中征收原告董**所有的郑州**农业路23号院2号楼2单元20号房屋的决定及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郑*(行复决)(2014)13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维持金房征决(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征收原告董**所有的郑州**农业路23号院2号楼2单元20号房屋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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