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以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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