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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星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范*星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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