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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郑州**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不服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崔*,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高新区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履行回复》((2014)383号)。原告贾**不服诉称,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务院批准的2006-2020年)及相关附图”,被告信息公开回复的文件及附图没有提供原告所需的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附图,并且无法在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到,原告认为,被告未主动公开此信息,属未履行政府职责,侵犯了原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未履行主动公开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主动公开职责;2、依法确认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向原告公开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原告贾**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符合法律规定;2、郑*(行复决)(2014)7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郑*(行复决)(2014)7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2014)383号回复及附件,证明被告对原告所需的附图描述不清;4、郑*(行复决)(2014)13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对回复不服,依法提起复议;5、行政判决书;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网页打印资料,证明原告所需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7、《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证明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成立;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

被告辩称

被告市国土资源局辩称:2014年6月,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申请公开“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信息及相关附图”,2014年10月,答辩人作出了(2014)383号回复,《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务院批准的2006-2020)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已在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发布,如需要请网上查询(附网页复印件),两个规划的相关附图因涉密不宜公开,申请人如需要,可携带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到答辩人处或相关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询。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之规定。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回复。

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1、郑*(行复决)(2014)7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复议机关确认我局不作为违法;2、(2014)383号回复及附件,证明被告履行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原告已经收到;4、郑*(行复决)(2014)13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回复。依据:《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证明原告申请的附图都是标明大地坐标的,涉及国家机密。

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是原告诉讼请求要求撤销的,附件中没有显示原告所需的附图;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但原告收到了被告的信函;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作出的回复合法。对依据的真实性不确定,与本案无关,不能说明涉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被告没有证据证明附图是必须要有坐标的,原告没有否认被告主动公开总体规划的内容。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无异议,但郑*(行复决)(2014)7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与本案无关;证据3、4无异议;证据5不能证明被告能制定就能公开;证据6是复印件,来源有异议,不予质证;证据7、8无异议;证据9与被告提供的依据并不冲突;对依据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

综合以上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即是本案所审理的对象,对证据3虽然提出异议,但又认可原告收到被告的信函,对上述证据应予认定,证据4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4、7、8无异议,应予认定;证据6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证据2、5、9有异议,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6月4日,原告贾**向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务院批准的1997-2010年)及相关附图、《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务院批准的2006-2020年)及相关附图”,原告因不服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出郑*(行复决)(2014)7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郑*(行复决)(2014)7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4年10月20日,被告作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高新区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履行回复》((2014)383号)。该回复的主要内容为:《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务院批准的2006-2020年)和《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务院批准的1997-2010年)属主动公开范围,已在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发布,如需要请上网查询(附网页复印件;不会上网请他人帮助);两个规划的相关附图,因涉密不宜公开,申请人如需要,可携带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到我局或相关县(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询。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作出郑*(行复决)(2014)13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高新区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履行回复》((2014)383号)。原告不服,起诉来院。

被告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其认定为涉密的《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务院批准的2006-2020年)附图,在庭审后,被告提供了相关附图,经核查,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注有相应的大地坐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贾**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依原告的申请作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高新区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履行回复》((2014)383号),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告诉状中的第一项“判令被告未主动公开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附图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主动公开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原告因自身特殊需要,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被告经审查认为《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务院批准的2006-2020年)属主动公开范围,已在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发布,告知原告如需要请上网查询(附网页复印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了原告的相应权益。

《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一)机密级事项1.标明大地坐标的地籍图件及有关资料。经本院核对,原告申请公开的《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附图标注有大地坐标,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开范畴。被告称没有未标注大地坐标的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回复中告知原告,如需要可携带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到被告处或相关县(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询的是局部轮廓图,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被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审查后,对原告予以答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附图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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