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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9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不受(2014)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张**以被申请人郑州市人民政府非法征地拆迁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法制机构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同年9月11日,申请人进行补正。其提交的补正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非法征地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8月中旬,郑州市高新区百炉

屯**会贴出了响应政府号召的征地拆迁公告。但百炉屯村的征地拆迁没有国家政府土地部门的任何征地拆迁文件。按照**务院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09号**务院令国有土地上面征地拆迁条例,征地拆迁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4日我们向河南省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4年9月6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出的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之后河南省人民政府又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自百炉屯**会贴出拆迁公告后,大批黑社会人员进入村庄,破坏了所有供电供水设施,堵住我们影视武打拍摄部的所有道路,入室盗窃抢劫数百万元的电影拍摄器材、名人字画等。上述行为的发生,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09号**务院令国有土地上征地拆迁条例第四项、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新区百炉屯**会没有资格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请求:一、被告依法赔偿因暴力非法拆迁,打砸抢劫我影视武打拍摄部摄录设备、祖传宝刀武术器械、生活用品叁佰捌拾万元;二、立刻停止暴力打砸抢行为,恢复水电供应,依法追究拆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三、遵照《宪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传统武术鹰拳传承人的合法薪火相传项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本案原告张**第一项赔偿诉请系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故该项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张**第二、三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起诉亦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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