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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不受复决)字[2014]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不受复决)字(2014)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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