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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杨**、杨合请与被告驻马店驻马店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杨**、杨*请诉被告驻马店驻马店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9月22日本院受理后,及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三原告协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杨**、杨**撤回对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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