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郭庄村小郭庄村民组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驿政土(2015)2号《土地确权决定》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郭庄村小郭庄村民组认为起诉的土地确权决定需要申请行政复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郭庄村小郭庄村民组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郭庄村小郭庄村民组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郭庄村小郭庄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