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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政府诉权全飞土地行政注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注销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余*,被上诉人权全飞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上政土(2015)35号关于注销杨集镇小付营村权全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该决定载明:权全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取得,程序上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违反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宗地的取得是购买所得,违反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因此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作出决定如下:1、注销权全飞持有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2、相关当事人如符合用地条件可持相关证明材料,重新按程序申请登记。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权*飞生于1986年3月21日,系上蔡县杨集镇小付营村委9组村民。该宗地位于杨集镇小付营村委9组,原为权学妮、赵*夫妇使用的宅基地。权学妮、赵*夫妇先后去世后,该宗地空闲。2013年2月28日权学妮的弟弟权斧头与权学妮的侄子权新建因该宅基使用权发生纠纷,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付营村委将该宅基地收归村集体。2013年10月15日,原告向其所在村委申请宅基地,小付营村委经调查,认为原告符合申请宅基的条件将该宅基地规划给原告使用。并报乡政府审核,县国土部门审批,于2014年3月25日为原告权*飞颁发了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4年案外人权新建到信访部门反映权斧头勾结村干部将权学妮的宅基私自卖给他人。上蔡县杨集镇政府成立调查组,经调查认为权新建反映的问题不存在。2015年元月,权新建到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反映原告非法买卖宅基地、非法办证,要求撤销其土地使用证。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立案后,经调查、审批于2015年4月21日被告作出上政土(2015)35号关于注销杨集镇小付营村权*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享有注销原发土地使用证的职权。本案被告以原告权全飞土地使用证的取得程序上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及该宗地是购买所得为由,作出上政土(2015)35号“关于注销杨集镇小付营村权全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被告在作出注销决定时曾调查过证人关于是否召开过村民代表会,其中村支书郑**的证词证明是说听说研究过,另一个证人村主任付军华证词证明召开会议研究过,并说明了参加人员,也有会议记录。但是,被告并未进一步调查是否召开过村民会,是否有会议记录,而且庭审中原告也提供了村委会的会议记录。因此,被告以原告取得该宅基地未召开村民会或村民代表会,注销土地使用证属事实不清。关于原告取得该宅基是否属于买卖宅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本案主持听证的人员同时也是本案参与调查的人员,因此,被告作出的注销决定属程序违法。综上,被告作出的该注销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告请求撤销,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上政土(2015)35号关于注销杨集镇小付营村权全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被上诉人提供的村委会议记录是事后补的。二、权全飞买卖集体土地,违反法律规定。三、上诉人在作出注销决定中的调查人员并没有作为主持听证的人员,而是调查人员在作调查时草率写上的,并没有实际参与调查。四、被上诉人权全飞土地使用证中的原使用权人权学妮、赵*夫妇不是五保户,有实际赡养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所作注销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权全飞答辩称:被上诉人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该宅基地原来是村五保户权学妮夫妇使用,被上诉人获得土地使用权是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同意划拨取得,而不是买卖取得。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权全飞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未查清为被上诉人权全飞颁发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程序上是否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讨论通过,是否是购买取得的情况下,就以上述理由认定注销权全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69号土地使用证,属事实不清。且上诉人在作出注销决定时,主持听证的人员同时是参与调查的人员,程序违法。上诉人上诉称调查人员并没有作为主持听证的人员,而是调查人员在作调查时草率写上的,并没有实际参与调查的理由不足。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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