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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与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虞**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冶政复决字(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虞先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虞先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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