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虞**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冶政复决字(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虞先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虞先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