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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正查与黄石经**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柏正查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定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柏**系大冶市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山村)村民。2011年7月,柏**因宝山村拒绝公开该村历年征地补偿费发放、使用、分配方案及具体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遂要求黄石经**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该村不予公开村务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后因该管委会未及时查处,柏**于2011年11月3日向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要求确认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查处宝山村拒绝村务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相应法定职责。2011年12月22日,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针对柏**的复议申请作出黄*复决字(2011)157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六十日内调查核实宝山村是否公布历年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分配方案及具体实施情况,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柏**。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柏**认为开发区管委会及宝山村仍然没有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于2015年5月向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执行复议决定事项。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5月11日向开发区管委会作出黄*复办责履字(2015)001号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通知其在2015年5月26日前按黄*复决字(2011)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规定的内容履行,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复议委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收到履行通知后,于2015年5月15日向宝山村发出通知,督促其履行村务公开义务。2015年5月27日,宝山村书面通知柏**到村委会公示栏查看2007年至今所有拆迁、征地帐目。柏**前往查看后,又认为情况不实,且存在弄虚作假、公布不全面。故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开发区管委会和宝山村不完全履行复议决定内容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限日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讼争的村务公开事项,柏正查已经申请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且该复议决定已经生效,其对复议决定内容并无异议。复议决定生效后,柏正查也向复议机关申请了执行。现柏正查起诉是认为宝山村没有全面履行复议决定的内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由此可见,柏正查对于宝山村不全面履行复议决定的村务公开事项,只能通过申请履行及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故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柏正查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柏正查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确认开发区管委会不认真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完全公开信息的职责;若不履行按相关规定追究开发区管委会和宝山村的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宝山村的述称意见同被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柏正查已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由黄石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责令开发区管委会对其所反映的村务公开事宜进行调查核实。现柏正查认为开发区管委会并未完全履行黄政复决字(2011)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责令开发区管委会限期履行复议决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故柏正查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柏正查上诉要求法院确认开发区管委会不认真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开发区管委会完全公开相关信息等均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查范围。综上,柏正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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