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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保险**北监管局、中国**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中国保险**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监局)消费投诉办理情况告知及被告中国**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月13日向被告湖**监局、中国保监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被告湖**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姜*、王*,中国保监会的委托代理人于天美、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中国保险**北监管局、中国**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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