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湖北省水利厅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不服被告湖北省水利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告湖北省水利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7月15日以邮寄方式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水利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水利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