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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源局与仙桃市兴源(高氏)渔药土地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对于2015年3月16日对仙桃市兴源(高氏)渔药作出的仙土执处(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仙土执处(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位于仙桃市长埫口镇新河村一组集体土地新建仓库、生活用房和其他设施的行为,作出了仙土执处(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3月1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逾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作出的仙土执处(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仙土执处(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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