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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仙桃**管理局、仙桃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仙桃**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彭*及原审被告仙桃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仙桃**管理局与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该协议已执行完毕,彭*于2015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彭*撤回起诉;

二、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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