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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撤回与资兴市人民政府、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以被告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3月23日所作湘L公交决字(2015)第431081-290011106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1日所作资政行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在本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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