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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于2009年9月23日被果子狸咬伤,因工伤待遇、治疗及鉴定问题,多次信访。2014年4月16日,广东省**育委员会作出粤卫信(2014)39号《转发中华**鉴办关于不受理陈**医疗事故争议案技术鉴定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该复函内容为:“陈**同志,现将中华**鉴办《关于不受理陈**医疗事故争议案技术鉴定的复函》(医鉴定便函(2014)26号)转给你。”广东省**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粤卫信复(2014)430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信访回复单》(以下简称“《回复单》”),主要内容为:“陈**同志:省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转来您的‘委托申请书’,根据《信访条例》、《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和我委的工作职能,现回复如下(见第6项):……6、其他:我委2014年4月16日粤卫信(2014)39号已告知您。”原告对此不服,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认为原告所申请的事项,属于信访处理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遂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粤府行复(2014)24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告陈**不服,于2014年9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作出的粤府行复(2014)24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决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有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证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复函》和《回复单》,仅是对原告陈**信访的相关事项予以告知,原告申请的事项属于信访处理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陈**的申请后,未向广东省**育委员会调查取证。二、一审庭审期间,原审法院未给陈**庭审发言和庭审辩论,且对证据审查不清。三、陈**是因被酒家“果子狸”咬伤工伤患,被粤北医院误诊、误医引发的致的特殊难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对此案不予受理错误。综上,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对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育委员会、广东省韶关**民医院、广东韶**鲜鱼翅酒家作出侵权责任判决;三、对陈**被酒家野生动物“果子狸”咬伤患,和被韶关**民医院误诊、误医、医疗事故纠纷作出司法鉴定,或向中国**总会提出委托鉴定,鉴定费由韶关**酒家和韶关**民医院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4)24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日收到陈**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陈**于2009年9月23日被果子狸咬伤后,因工伤问题未得到解决,多次向省政府、省卫生和计生委以及国家信访局信访。2014年8月1日,陈**因与粤北人民政府医疗事故技术争议鉴定事项,不服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粤**(2014)39号《复函》和粤**(2014)430号《回复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认为,陈**不服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上述答复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二、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均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稿)》,主要内容为:“陈**:你方不服广州**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263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并提出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不予准许。……”二、陈**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的《报告申请书》,再次请求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4)24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上诉人陈**因不服广东省**育委员会作出的粤卫信(2014)39号《转发中华医学会医鉴办关于不受理陈**医疗事故争议案技术鉴定的复函》、粤卫信复(2014)430号《广东省**育委员会信访回复单》,向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广东省**育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复函》和《回复单》,均属信访处理事项,对陈**不具有强制力,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陈**主张广东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错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本案是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纠纷,广东省**育委员会、广东省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广东韶**鱼翅酒家不是原审被告,陈**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述单位作出侵权责任判决,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陈**请求二审法院作出或委托司法鉴定,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准许。本院已于2015年6月8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稿)》,不予准许陈**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陈**收到上述通知后再次提出免交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陈**上诉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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